2011年2月1日 星期二

海關緝私條例及懲治走私條例講義_陳順利編 (民100年2月)

本篇為貿易教育基金會本年度「進出口通關實務班」及「專責報關人員輔導班」講義(民國1002)

 一、海關查緝私運之依據為何?
(緝私條例第1條)私運貨物進出口之查緝,由海關依本條例之規定為之。

二、何謂通商口岸?
(緝私條例第2條)本條例稱通商口岸,謂經政府開放對外貿易,並設有海關之港口、機場或商埠。

三、何謂私運?何謂報運?
()本條例稱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謂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但船舶清倉廢品,經報關查驗照章完稅者,不在此限。(緝私條例第3條)
()本條例稱報運貨物進口、出口,謂依關稅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向海關申報貨物,經由通商口岸進口或出口。(緝私條例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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