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日 星期二

關稅法講義_陳順利編著 (民100年2月)

第一章 總 

一、關稅法範圍及徵稅依據

(一)現行關稅法範圍為何?
關稅法於五十六年八月八日公布施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修正公布(第十九次修正)。關稅法共分七章、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至第十五條)。第二章通關程序第一節報關與查驗(第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二節完稅價格(第二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第三節納稅期限與行政救濟(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八條)。第三章稅款之優待,第一節免稅(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七條),第二節保稅(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二條),第三節退稅(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六條)。第四章特別關稅,第六十七條至七十二條。第五章罰則(第七十三條至第九十四條,其中第八十條刪除)。第六章執行(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第七章附則(第九十七條至第一百零三條)。施行細則亦分七章、章名與關稅法相同、自第一條至第六十二條。

(二)關稅法規定事項為何?
第一條規定,關稅之課徵、貨物之通關,依本法之規定。

(三)海關徵稅依據何在?關稅依何規定徵收?
  1. 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關稅,指對國外進口貨物所課徵之進口稅。又依第四條規定,關稅之徵收,由海關為之。
  2. 第三條第一項規定,關稅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之。海關進口稅則,另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之。 (1)關稅法或進口稅則遇有修正時,其條文或稅率之適用,關稅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如下: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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