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日 星期一

建議虛報進出口報單之處罰應由海關緝私條例回歸關稅法

一、  陳順利於10142日參加經建會「優質經貿網絡計畫100年度執行報告」專家諮詢會議時,建議關稅總局對於虛報進出口報單之處罰應由海關緝私條例回歸關稅法。發言內容如下:
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委託之報關人依據關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向海關申報進出口報單,海關按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施予查驗,查驗結果,進出口報單如有虛報情事,則須依據同法第九十四條:「進出口貨物如有私運或其他違法漏稅情事,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理」之規定辦理。常見之虛報處罰如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受處分人咸認僅是報單申報錯誤,卻遭「私運」法律處分,對其形象及商譽有傷害,致有怨言。況海關緝私條例第一條規定,私運貨物進出口之查緝,由海關依本條例之規定為之,顯見海關緝私條例之查緝範圍應限定「私運貨物」而不應包括關稅法報運貨物及其發生虛報情事之處罰,此類案件應回歸關稅法處理較為適當並符民意,建議海關修正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相關條文。
二、  關稅總局回應:本總局將於修正「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時將陳委員意見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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