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7日 星期五

「創新、進取、專業」經驗談_陳順利撰文

時任基隆關稅局副局長 陳順利
《關稅》2004/12/17

壹、前言

為徹底革新行政文化,建立公務人員實踐公共服務之價值觀,民國90年「行政革新會議」政府將「行政文化」列為八大議題之一,行政院據以研訂「建立行政核心價值體系推動方案」,並於93225日核定「創新」、「進取」、「專業」三項核心價值,期能藉由這三項更具前瞻性的價值,達到強力啟動公務人員變革的效果,以建立優質的行政文化。三項核心價值,「創新」代表勇於變革,彈性多元化,展現創造力,經由「批判性思考」與「創造性突破」,達到從無到有、推陳出新、改善現狀。「進取」代表積極主動,追求績效,迅速回應人民需求,建構團隊意識與績效觀念之提升,展現行政執行力及對公共服務的熱忱與活力。「專業」則代表積極學習,開拓視野,追求卓越,藉由提升專業知能及核心能力,有效解決問題並提升服務水準。

近十年來,筆者有幸參與海關諸多重大改革工程,如1990貨物通關自動化工程、2000海關再造工程、挑戰2008貿易便捷化工程等,海關各級長官及參與同仁均能秉持「創新、進取、專業」之精神,努力不懈,績效卓著,筆者於此謹就進出口貨物通關便捷化作業、海運出口物流自動化控管作業、海運進口物流自動化控管作業等三大項「創新、進取、專業」經驗予以發表,期能傳承與激勵同仁,讓海關日新又新,進步再進步。

貳、進出口貨物通關便捷化作業經驗談

空運貨物通關自動化於81117日起上線,海運貨物通關自動化於83119日起上線,當時這些通關自動化規劃措施,不僅在我國屬於創舉,在世界各國都屬頂尖成就,但海關並沒有以此自滿,仍然秉持著積極進取的改革精神,朝著關務現代化與通關便捷化目標邁進。通關便捷化精神,在於簡化程序、暢通物流及法令鬆綁,為達成此三大目標,海關必須要有創新、進取、專業的精神,始能克竟其功。謹就近年來推動貨物通關便捷化之經驗列舉說明如下:

一、 進口出口轉口貨物全面改進為一段式通關

通關自動化全面上線後,大部分進口、出口、轉口貨物均實施一段式通關,進口貨物由當地報關業者向貨物卸存地海關辦理連線報關完成通關手續即可提貨,出口貨物或轉口貨物亦由當地報關業者向出口地海關辦理連線報關完成通關手續後,即可裝船(機)出口或運送至裝船(機)關區裝船(機)出口,通關作業非常便捷。惟仍有下列貨物尚以兩段式通關,有待改革。海關基於專業本能,提出創新措施,以負責進取態度克服萬難,終將所有進口、出口、轉口貨物全面改進為一段式通關。

(一) 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出口貨物一段式通關

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廠商報運貨物出口,原須先向駐區海關辦理通關,是為第一段報關;貨物經駐區海關放行後,再將出口報單副本連同出口貨物運至海運出口通關單位辦理通關放行,是為第二段報關。此種作業方式,不僅增加業者報關費用及運送成本,同時海關亦因二次通關程序,增加電腦系統作業之繁雜性及關員工作負荷。為改善上述兩段式報關,財政部貨物通關自動化規劃推行小組之「先期作業及業務整合工作小組」(當時筆者擔任小組召集人)乃積極研議推行一段式通關作業,經與廠商、報關業者不斷溝通後,研議改進為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廠商僅須向駐區海關辦理一次出口通關即完成整體通關程序,而不必再辦理二次報關,其放行貨物經由加工區或園區裝櫃運送至碼頭裝船。此項改進方案經關稅總局核准加工區自84619日起實施,科學園區自8487日起實施,因而使加工區及科學園區海運出口貨物通關更為快速便捷。

繼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海運出口貨物實施一段式通關後,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空運出口貨物的兩段式通關自然成為下一階段檢討改革目標。關稅總局乃責成台北關稅局成立專案小組(由當時陳副局長茂廷擔任召集人)進行規劃,由於駐新竹科學園區海關原即使用空運系統,若要實施一段式通關,僅略為調整通關流程及修改少許程式即可進行,因此,經規劃及設計程式後,關稅總局隨即公告自8492日實施。另駐加工出口區海關因係使用海運系統,出口資料自海運系統進入空運系統處理,除海關電腦須作大幅度修改外,因牽涉到有關連線業者(包括報關業、航空公司、空運關區倉儲業)及關貿網路之配合,須要充分之溝通與詳細之規劃,因此,關稅總局乃責成保稅退稅處專責辦理後並核准自8861日起實施。

(二)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進口保稅貨物一段式通關

通關自動化雖已上線後,但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進口保稅貨物仍須於運輸工具卸存地海關辦理轉運報關並轉運至區內後,再由區內事業向駐區海關申報完成進口通關程序始准提貨。此種兩段式通關作業,不僅增加報關手續及費用,甚至貨櫃(物)一再轉運,浪費運輸成本,並延緩貨物通關時效,對於急需加工、生產之原料不能及時上線,而耽誤貨物出口,對國家經濟發展,有負面影響。經筆者與徵課處同仁研議後,提出進儲區內保稅貨物得於進口地海關辦理一段式通關作業構想,再與相關業者、海關同仁進行溝通協調,進而擬訂「加工出口區保稅貨物於進口地海關通關作業規定」、「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輸入保稅貨物於進口地海關通關作業規定」經陳報核准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進口貨物自91315日起、科學園區事業進口貨物自91717日起實施一段式通關作業。

(三)進口貨物進儲保稅倉庫一段式通關

在改革前,進口之貨物若需進儲不同關區所轄之保稅倉庫(不含自用保稅倉庫)者,係先以轉運申請書辦理轉運後,再以進口報單(代號:D8)申報進儲,不僅重複辦理通關,影響進口貨物通關時效,浪費人力、物力情事,又T1轉運申請書申報之貨名較為籠統,無實際貨物名稱及數量,貨物於轉運途中查緝不易且易滋生弊端。徵課處乃比照前項朝一段式通關作業規劃,經與相關業者、各地關稅局進行溝通協調後,擬訂「進口貨物進儲保稅倉庫通關作業規定」,陳報核准自91617日起實施。在新作業制度下,進口報單(D8)經完成通關放行後,由海關電腦發出海(空)運進口貨物放行通知兼准單訊息送至卸存之貨櫃集散站或貨棧(進口報單申報之貨物存放處所)及申報將進儲之保稅倉庫。貨物之運送時,由保稅貨物卸存之貨櫃集散站或貨棧駐站(庫)關員開具「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辦理出站(倉),而進儲地保稅倉庫駐庫關員則依「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及海關簽證之進口報單副本辦理貨櫃(物)進儲保稅倉庫作業,而達成簡化通關目標。

(四)空運出口貨物跨區一段式通關

1 空運出口貨物跨關稅局一段式通關作業規定:
空運出口貨物由台北關稅局報關,經轉運至高雄小港機場裝機出口,或由高雄關稅局高雄機場分局報關經轉運至中正機場裝機出口,原採兩段式通關作業。關稅總局為使此項作業由兩段式改為一段式並能自動化處理,乃責成徵課處研議後,於88220日以台總局徵字第88101112號函訂定「空運出口貨物空轉空跨局一段式通關作業方式」並憑以實施。復以業者向海關建議,准予放行之出口貨物於收單關稅局貨棧先行打盤或裝櫃,俾轉運至裝機貨棧後即可裝機出口,關稅總局亦予以同意,並將該作業方式訂名為「空運出口貨物跨關稅局一段式通關規定」於911016日以台總政徵字第91600835號函核定實施。又為配合海關保稅報單簡併,對通關之報單類別代號重新規定,於92728日再以台總政徵字第0920601048號函修正。

2 台中關稅局空運一般出口貨物一段式通關作業規定:
台中關稅局除駐台中加工出口區支局辦理區內事業之海空運進出口貨物通關外,其他通關單位均僅辦理海運進出口貨物通關。因此中部地區一般空運出口貨物均須送至中正機場或高雄小港機場辦理通關手續,不僅出口廠商咸認不便且增加貨物運送成本,有損國家競爭力,業者因而向關稅總局要求於台中地區設置辦理空運出口貨物通關單位,關稅總局乃責成徵課處研議後,於9117日以台總政徵字第91600556號函訂「台中關稅局空運一般出口貨物一段式通關作業規定」並自9121日起實施。實施當天,筆者(時任徵課處處長)陪同簡副總局長良機至台中關稅局參加說明會,與會業者對海關為民服務之用心與通關便捷化之努力均表肯定。另前函為配合海關保稅報單簡併作業,對通關之報單類別代號重新規定,於92728日再以台總政徵字第0920601069號函修正。

(五)海空聯運貨物一段式通關

運輸業者將其運送之貨物先以海運運輸方式或空運運輸方式送抵本國口岸後,經由內路轉運手續送至空港或海港,再改由飛機或船舶載運出口,此種以海轉空或空轉海多重運送方式,稱為海空聯運或空海聯運。我國為因應此一業務發展,交通部原訂有「海空聯運轉運暫行作業要點」以資規範並辦理通關,惟該要點第七點規定,從事海空聯運港區及機場應闢設與一般進出口貨物隔離區域或轉口倉,處理海空聯運轉運貨物。亦即轉口貨物經內陸轉運後,須先進儲港區或機場內之隔離區域或轉口倉庫,始得裝船或裝機運往國外,造成貨物一再輾轉,增加費用,耽誤時間。況且港區及機場內並無專門辦理海空聯運貨物隔離區域,又其轉口倉庫空間狹小,更無機具設備用以處理有關聯運貨物併櫃或併盤作業,致使運輸業者從事海空聯運意願甚低。此外,海空或空海聯運貨物報關作業,運輸業者須向起運地海關申報轉運,再向目的地海關報運出口,造成兩段式報關,且均採書面申報,通關作業相當不便。復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897月間會議決議,由海關負責辦理及推動海空聯運轉口貨櫃(物)一段式通關。因此,關稅總局徵課處成立專案小組予以規劃推動,並由筆者擔任召集人。

在先期作業中,專案小組首先必須考慮的是如何修法取消聯運貨物必須由轉口倉出口之限制規定。當時海關一般認為,海空聯運貨物係屬轉口貨物,故應受先進儲轉口倉庫(隔離區域)再裝機(船)出口之限制。事實上,經深入研究海空聯運作業方式,其所謂之「轉口」是「轉運+出口」,經由關區與關區間的轉運,再將貨物裝機(船)出口,無須受到進儲轉口倉庫的限制。此一傳統刻板的認知被打破後,聯運貨物經報關轉運並核發轉運准單,即可直接運送至經核准貨櫃集散站或貨棧併櫃或打盤出口,而不再侷限於極為少數之轉口倉庫。聯運貨物認屬出口貨物的性質取得共識後,接下來就是海空運電腦系統的整合問題。為達成一處收件、全程服務目標,必須使海運與空運電腦系統均能接收轉運申請書連線申報及相互傳送資料。另專案小組亦輔導運輸業者或其委託報關之報關業者,配合修改電腦報關程式,俾能連線申報貨物轉運並接收海關核准訊息。

先期作業經規劃推動完成後,關稅總局於90627日公告實施「T6海空聯運轉口貨物、T7空海聯運轉口貨物一段式自動化通關作業規定」,原「海空聯運轉運暫行作業要點」嗣經交通部廢除。海空聯運貨物改革為一段式通關後,運輸業者或其委託之報關行以轉運申請書連線方式向海關申請聯運貨物轉運,經邏輯檢查及核銷進口艙單後,海關電腦發出轉運准單訊息予申請人及卸存之倉儲業者,俾便辦理貨物出站(棧)。海關電腦同時將轉運申請書資料轉入目的地關稅局電腦檔內,並發出放行訊息予目的地之出口貨棧業者,俾處理即將到站(棧)之聯運貨物。聯運貨物之出站,其以整裝貨櫃裝運者,亦得於船(機)邊提櫃(物)方式轉運,其以非整裝貨櫃裝運者,則於關員監視下裝入保稅卡車或其他經海關核准之運貨工具加封轉運,運抵目的地關稅局後,依規定加封或押運裝船(機)出口。實施海空聯運新制後,海關每月處理案件數量持續上升,成效良好。究其原因,除有一段式自動化之通關便捷外,海關亦提供二十四小時全年無休通關服務,並給予倉儲業者自主管理,因而強化貨物流通效率,使得運輸業者因通關及運輸上之便利,得以降低費用。另外倉儲業者亦因聯運貨物借道貨櫃集散站或貨棧裝櫃或打盤,增加貨運量並創造商機。

二、 通關便捷化改進之案

海關為達貨物無障礙通關要求,一直不斷提出便捷化措施,並謀求解決,由於改進專案甚多,未能一一詳述,謹提出下列數件改革之經驗供參。

(一)進口貨物預先清關制度

民國86年間,台北關稅局研議實施空運進口貨物預先清關制度,修正「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第十一條,增訂第五項:「航空公司以連線方式傳輸貨物進口艙單符合海關規定者,其所承載之進口貨物得於載運貨物之航機抵達本國口岸前預行報關」以為執行之依據。嗣經財政部核定並經關稅總局公告「空運進口貨物電腦連線預先申報作業規定」自861128日起實施。惟實施後受限於空運航程較短,艙單傳輸不及,且進口貨物卸機後仍須拆盤始得提領,致使「預先申報」績效無法彰顯。而海運進口貨物航程較長,且多為整裝貨櫃,若實施預先清關制度應較具實益。經筆者與徵課處同仁研議推動海運進口貨物實施預先清關之可能性,嗣再與報關業者、海關同仁進行溝通協調,進而擬具海空運貨物適用之「進口貨物預先清關作業規定」草案,並提出「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十條:「飛機載運進口貨物於國外最後裝卸貨機場起飛後至抵達本國機場前;或船舶載運進口貨物駛離國外最後裝卸貨港口後至抵達本國港口前,已以電腦連線方式向海關傳輸艙單者,納稅義務人得以電腦連線方式預先申報進口,由海關即時辦理通關手續」之修正意見,案經陳報財政部核定後,自9114日起實施,原「空運進口貨物電腦連線預先申報作業規定」亦同時廢止。

制度的改進是無止境的,為了讓進口轉運貨物通關更順暢,基隆關稅局於9263日全面開放跨關區進口整裝轉運貨櫃得在碼頭區內辦理轉運,有效降低運輸業者營運成本,加速轉運作業,並強化「預先清關」效果。另基隆關稅局六堵分局建議修改海關電腦受理進口報關之邏輯檢查程式,增列進口報單有關報關日期與艙單「前一港口離港日期之訊息」之電腦比對,以防杜海運進口通關系統因船隻未離開前一港口即行傳輸艙單及進口報單之不正常情形,經關稅總局同意自本931011日起實施,使預先清關制度稽核體系更臻完整,亦讓海關再次展現「創新、進取、專業」三項的機會。

(二)簡化外銷品復運進口通關作業

復運進出口貨物態樣甚多,所適用的關稅法令規定不同,其通關程序也不一樣,但不變的是:均要調出原始進出口報單核銷相符後始能通關放行。復運進出口案件從報單申報、查驗、調單核銷到通關放行,通關時間約在一週左右。由於通關程序極為繁瑣,辦理過程中常牽涉到原始文件的提供、押款、退押作業以及諸多的申請、簽陳手續,不僅耗費海關大量的人力、時間,復因部份業者因不諳規定或程序不合而延誤通關,甚至喪失免稅權益之情事時有發生,海關亦背負著通關不便之非議,使得復運進出口貨物通關作業爭議不斷,亟應改革。筆者於台北關稅局擔任出口組副主任期間,對於復運出口貨物通關作業之繁瑣及不便,印象深刻。當時復運出口案件均須調出原始進口報單核銷相符後辦理通關,延滯貨物通關時間,業者迭有怨言,經深入分析研究後,於民國78年初大膽提出簡化復運出口案件調單核銷作業之建議,即復運出口案件(含國貨、洋貨),如不涉及申辦沖、退稅、退押或解除授信機構擔保、政府有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擔保等事項,亦非進口機器設備分期繳稅或免稅者,准憑出口人具結,免調原進口報單核銷。此一建議案經陳報關稅總局核准各關區試辦,因成效良好,復於795月間核示正式實施,對於工作簡化、加速通關有很大幫助。其後關稅總局歷經多次檢討,採行更多簡化措施,例如不同關區復運進出口案件得以傳真方式辦理核銷以及從其他關區復運出口得免洽請原進口地海關同意等改進作業,使復運出口作業更加便民。筆者因有此經驗,於擔任關稅總局徵課處處長期間,亟思如何進一步簡化復運進口貨物通關作業,經與同仁研討分析結果,復運進口案件以外銷品復運進口報單佔絕大多數,依據當時的「外銷品售後服務或運回整修通關辦法」規定,外銷品復運進口案件,海關應先核對原出口報單並審核其是否已沖退進口原料稅捐,再行決定採取補徵已退稅額或提供擔保先放或收回出口報單副本等不同之作業方式。由於查核原出口報單是否已辦理沖退稅查證極為費時,進口人為急於提貨多申請以押放方式通關,進而造成押款案件增加,應可就此部分著手改善,經與徵課處同仁研究並擬訂「外銷品因故退貨通關作業要點」報經財政部核定於901019日實施,原「外銷品售後服務或運回整修通關辦法」同時廢止。新制通關作業為復運進口之外銷品於報關時,納稅義務人不必再提供原出口報單正本,僅須提供其副本或影本,經海關核符後,若原出口報單「申請沖退原料稅」欄申報為「N」(未申請沖退原料稅報單副本)者,免徵成品關稅即予放行,事後再由進口單位將復運進口報單影本送原出口單位於原出口報單註記;若原出口報單「申請沖退原料稅」欄申報為「Y」(已申請沖退原料稅報單副本)者,再依貨物是否須復運出口,採取提供擔保或補稅放行,並於事後辦理核銷出口報單工作。此種由「通關放行前的調單核銷」改變為「通關放行後再核銷」作業,不僅簡化通關線上的查核,縮短通關時間,亦減少繳押、退押工作,實施以來,確實達到簡政便民效果。

(三)改進快遞進口貨物課稅作業

9111日以前,快遞業者雖以貨物持有人名義報關但免徵營業稅,由於財政部已決定自9111日起全面課徵進口貨物營業稅,快遞業者亦為課徵對象,然據業者反應貨物非其所有,應對實際收貨人課徵方屬合理,經海關與快遞業者多次商討結果,決定從修訂法規及改進電腦程式著手。首先是修正「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快遞業者及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受託運人之委託作戶對戶之運送進口快遞貨物,得以貨物持有人名義辦理報關。」修正為第十六條第一項:「快遞業者及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受託運人之委託作戶對戶之運送進口快遞貨物,得以貨物持有人名義辦理報關,並依規定繳納稅費。」,俾快遞業者以貨物持有人名義報關者視為收貨人依法繳稅,反之,若申報收貨人為貨物持有人者自以收貨人為繳稅對象,以符規定。又由於當時實施之進口簡易申報單包括X1報單(文件類)、X2報單(低價免稅類)、X3報單(低價應稅類),原設計之簡易申報單格式僅列快遞業者為貨物持有人,海關僅能以快遞業者為課徵對象,將使快遞業者擔負營業稅、進口稅,而實際收貨人無須付稅之不合稅制情事,業者亦要求敦促改進,經研討結果,應於X3報單託運單分號項下增列實際收貨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以為課徵對象,並於第十六條增列第三項規定為:「快遞業者及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依前項規定辦理報關者,海關得將其所申報之收貨人列為稅款繳納證之納稅義務人,核發稅單。」俾實際收貨人繳納之法據。至於電腦程式方面,亦因X3報單修正於各分號項下增列收貨人統一編號,海關電腦配合依不同統一編號計算其應繳納之進口稅及營業稅,並核發稅單,而作相關程式修改,終獲解決。

(四)快遞進口貨物三合一通關作業

須繳稅快遞進口貨物包括以X3申報低價貨物,以及X4申報高價貨物兩種,為便捷快遞貨物通關作業,海關對於以X3申報之快遞低價貨物採取獨立電腦系統運作,並採取線上扣繳並於貨物放行出倉時同時列印繳稅證明之「三合一作業」。但該作業係以快遞業者名義先向台灣銀行提供一筆「預繳稅費保證金(現金)」,海關電腦亦有該筆保證金資料,當海關電腦放行貨物時,自動去扣繳該保證金(現金)電腦檔資料完成徵稅,同時由快遞專區貨棧業者之電腦直接列印繳稅證明。快遞業者即可將該份繳稅證明連同貨物送交收貨人,此種便捷的三合一作業方式大幅加速貨物流通。可是前述之預繳稅費保證金(現金)非以海關名義存放在台灣銀行,貨物放行時,海關實際上並無收入,須至放行之翌日,海關與台灣銀行辦理對帳手續後,台灣銀行始將稅款解繳國庫,除解繳國庫至少慢了一天之外,在放行至解繳期間,若台灣銀行作業有所變異,發生不能解繳國庫情形,勢必造成國庫損失,有待改進。

X4快遞高價貨物之報單係比照外貨進口通關方式,在海關空運系統運作,僅能採取先放後稅制度,由進口廠商或報關業者向海關提供「先放後稅保證金」,海關於扣除保證金額度後將貨物放行並同時核發稅單,俟繳稅後再恢復其保證金額度,以致貨物提領在先,繳稅在後,稅單不能與貨物同時送交收貨人。快遞業者於貨物放行後,即將貨物運送交予收貨人,俟繳稅後再將稅單裝入信封內,郵寄收貨人,另再派員至收貨人處收取稅款,工作相當麻煩。而且採先放後稅方式,業者須於提貨後持每一份稅單向銀行繳稅,並經登錄傳輸至海關後,海關之先放後稅保證金額度檔始得恢復額度,不僅增加業者繳稅工作,且銀行須以每份稅單為單位作收稅及蓋章,並傳輸海關,每日稅單達千餘份,銀行工作相當繁重,故有快遞業者向關稅總局要求改進之建議。關稅總局體察民意,於928月間組成專案小組全面檢討規劃,該專案小組召集人為前簡副總局長良機,指定筆者擔任執行秘書。若X4報單要比照X3報單之繳稅三合一作業,必須修改海關空運系統相關程式,整個空運進口系統要一併考量,將是牽一髮動全身,非常麻煩。惟專案小組仍堅持「只要是對的,就應該要做」的原則,密集研討改進方案,不到一個月時間即完成相關程式修改,並於9月間公告「進口快遞貨物(X4案件)預繳稅費保證金徵稅作業規定」,自91101日起正式實施X4報單繳稅三合一作業,同時X3簡易申報單亦應比照X4作業規定辦理。新制X4報單繳稅三合一作業,報關業者事先向海關申請「預繳稅費線上扣繳」,將保證金(現金)存入海關保管款戶,由海關核給報關業者預繳稅費保證金帳號,由於係以海關名義存放在台灣銀行,因此無延遲解繳造成國庫損失問題。當X4報單連線申報後,進口貨物各項應繳稅費,由電腦自動扣繳、登帳後放行,稅費及放行訊息由電腦傳送快遞貨物專區及航空貨物轉運中心工作站。快遞業者於貨物提領時,隨即列印「海關進口快遞貨物稅費繳納證明」連同貨物交予收貨人並收取稅款及費用。此一新制X4報單繳稅三合一作業,不僅符合「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十九條「快遞貨物應繳之各項稅費得依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規定辦理或預繳稅費保證金採線上扣繳方式辦理」規定,且銀行改為線上扣繳方式後,以往櫃檯繳稅、收稅蓋章、傳輸海關等一系列人工作業完全由電腦取代,大幅簡化工作。又據業者表示,以往郵寄稅單及收取稅款工作,每份約須花費新台幣一百元成本,每月X4報單若有四萬份採取線上扣繳方式辦理,業者每月節省成本新台幣四百萬元,一年即達五千萬元,效益非常龐大,不啻為一大德政。

(五)建立委任長期報關自動檢核機制

依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報關業須受進出口人之委任方得辦理報關並應具有委任書。如受固定進出口人委任經常辦理報關者,應於報單或轉運申請書等單證上申報其受委任之起訖日期,以供查核。其屬於報關時或事前須檢查或比對長期委任書者(如保稅區報單、先放後稅及船邊驗放案件、轉運申請書等),報關業者應於貨物報關前,檢具長期委任書正本及其影本,事先向海關提示,經海關承辦單位審核、鍵檔,並在該委任書上填寫「提示編號」,正本留存海關,影本發還報關業保存;不屬前述之長期委任書者,報關業應於報單上「其他申報事項」欄,申報長期委任起訖日期,海關得於必要時要求檢具長期委任書正本及其影本供核。由於海關電腦對於保稅區報單、物流中心報單等部分之長期委任書,採行自動檢核機制,大部分報關業者尚能按照規定檢具長期委任書送請海關審核鍵檔,但非屬上開申請審核鍵檔之長期委任案件,僅於報單上申報長期委任起訖日期,由於海關電腦未作邏輯檢查或比對而均能收單;另外收單關員於必要時,要求報關業者提示長期委任書正本或其影本,易與報關業者發生爭執,以致甚少要求提示,造成於報單上申報長期委任日期之案件大幅增加,亦因而發生多起冒用其他納稅義務人名義報關之情事。

為防止報關業者於報單上隨意申報長期委任起訖日期報關,筆者請出口組擬具防弊措施,簽准自92724日實施「報單檢附長期委任書影本實務作業」制度,報單投單時,屬個案委任者,應檢附個案委任書正本;長期委任者,除保稅區報單等已採事先核准鍵檔比對檢查外,其餘長期委任案件均應於收單時檢附長期委任書影本以供查核。在推行過程中,原先少數報關業者以其他關稅局並無施行此項嚴格措施,於報紙批評「一國兩制」,因而受到一些阻礙,不過經由協調溝通,尚能配合。惟以此種書面查核作業,不符經濟效益,為達無紙化及便捷化目標,筆者再請出口組函報關稅總局建議修正相關程式,採行電腦自動檢核機制。案經關稅總局召開「研商長期委任書控管作業有關事宜」會議,並於921231日完成「長期委任報關資料維護」供關區鍵檔維護。基隆關稅局隨即敦請基隆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備齊長期委任書相關文件向出口組報關業服務股提示,報關業者反應極為熱烈,僅一個月內,提示案件多達五萬餘份,經出口組全體同仁努力不懈及抽調關區其他單位全力支援下,得以順利進行並率先於93129日完成「長期委任報關資料檔」建檔工作。關稅總局俟高雄關稅局、台中關稅局、台北關稅局建置完成後乃公告自9353日起正式實施。
 
新制作業方式建置完成後,進、出口報單連線報關案件只要在報單其他申報事項欄填報海關登錄字號,海關於收單時電腦自動執行「長期委任報關資料檔」邏輯檢查,檢查相符者,予以收單。如為已逾委任期間或無委任資料,海關則發送「錯單或應補辦事項」通知補送委任書。實施自動檢核機制以來,報關人不必逐次檢具委任書,節省人力、物力;海關亦不必逐案審核書面委任書,不僅節省業者與海關之人力、物力,同時亦能縮短通關時間,甚至可以有效防堵冒名報關之功效。由此項改革經驗,可以瞭解「創新」觀念來自於「專業」,但必須要有「進取」精神,方能克竟其功。

參、海運出口物流自動化控管作業經驗談

出口貨物全面通關自動化包括報單連線通關及物流自動化控管兩大要項,海運出口報單雖自8414日起由基隆關稅局實施,實施初期僅在於推動報單連線報關及自動化處理,但物流作業大都採行人工作業,貨物全面通關自動化僅完成一半。為加速貨物流通,達成全面自動化目標,必須推動出口物流自動化控管作業,茲分四個階段概述如下:

一、第一階段

(一)推動出口放行通知單無紙化

桃園分局於841月選定轄區貿聯貨櫃集散站共同進行研發出口放行通知單無紙化作業,筆者當時任職桃園分局長與同仁首先行推動該站建置基本資料檔(裝貨單資料、出口進倉資料),完成該站出口貨物進倉資料訊息傳送通關網路到達海關之工作,復再推動該站電腦自行向通關網路擷取貨物放行訊息,經測試結果情況良好,桃園分局乃簽奉准自8458日不再列印書面「海運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供該站使用,達成出口放行通知單無紙化。

(二)完成出口貨櫃清表電腦檔建置

因貿聯貨櫃集散站之電腦已能接收海關放行訊息,桃園分局即推動其電腦系統應自動與出口進倉資料進行核對,並提供現場人員以電腦查詢作為進行併櫃、加封作業,俟現場人員將辦理資料送至電腦操作人員於「出口貨櫃清表」電腦檔輸入櫃號並配對海關封條號碼、貨櫃運送單號碼等資料,並可由「出口貨櫃清表」電腦檔列印「出口貨櫃清表」、「出進站准單」及「出口貨櫃運送單」,使該檔為所有出口貨櫃之源頭。

(三)舉辦說明會

桃園分局與貿聯貨櫃集散站完成上述倉儲業出口自動化作業規劃建置後,雙方於84818日共同舉辦出口通關自動化作業說明會,計有關稅總局及三關稅局同仁、倉儲業、運輸業等代表將近一百人參加,詹前總局長亦指派張前主任秘書朝欽蒞臨嘉勉。說明會旨在介紹上述第一階段倉儲業出口自動化作業之發展經驗與作業流程,提供業界參考。經過此次說明會後,其他貨櫃集散站開始仿效建置,海運出口物流控管自此邁入一個新的里程。

二、第二階段

第一階段僅對貨櫃出站前實施管控,至於放行後出口貨櫃出站、入站、裝船等後端物流系統並無控管機制及自動化作業,桃園分局乃持續規劃及推動下列事項:

(一)建置大門警衛電腦控管系統

為防止拖車司機以偽造出站准單提領貨櫃出站,桃園分局於8511月間與轄屬之貿聯貨櫃站、怡聯貨櫃站研議建置「貨櫃出站電腦控管系統」。歷經半年時間始予完成。不論進口放行櫃提領出站或出口重櫃出站裝船,管制室電腦檔於列印之出站准單上給予「檢查碼」,貨櫃出站時,大門警衛須以光罩讀取出站准單檢查碼,電腦即可顯示該出站准單之貨櫃資料與管制室准予出站貨櫃是否相符,相符者准予出站,管制室電腦檔並即自動記錄。由於採用電腦勾稽,私梟無法以偽造出站准單出站,對防止冒領、杜絕走私的功效甚鉅,除大大降低貨櫃站營運風險外,藉由電腦代替人工核對,亦可加速貨櫃出站,避免大門車輛阻塞,且對落實櫃場自主管理有極為關鍵性的正面效益。此項研發系統經怡聯貨櫃站於866月完成,貿聯貨櫃站亦於8677日完成。桃園分局隨於86717日與怡聯貨櫃集散站共同舉辦說明會,邀請業者及海關長官逾百人參加,當時的關稅總局詹總局長、查緝處萬處長、徵課處鍾處長均親自蒞臨致詞,會場盛況一時,隨後全國各貨櫃集散站陸續比照完成相同系統之建置。

(二)推動海關「出口貨櫃運送單」由業者列印簽發

桃園分局於84年至86年間陸續完成上述作業後,認為擴大貨櫃站自主管理項目之時機已成熟,乃陳報關稅總局核准自86121日起由貿聯、怡聯、長榮三家貨櫃站開放「空櫃出站檢查」及「出口貨櫃運送單內容之核對與簽證」等二項業務試辦自主管理,以節省人力,加速貨櫃進出站作業,此項改進措施,其他各關稅局亦陸續比照辦理。推動本項由貨櫃集散站使用海關出口貨櫃運送單(空白)自動列印資料且由其簽發之作業,不僅可達成業者自主管理目標,簡化流程,免除關員簽發工作,亦為往後實施新制「出口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打下成功基礎。

(三)實施新制「出口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

關稅總局於864月間成立「出口貨櫃控管系統連線工作小組」(筆者兼任工作小組召集人),小組人員除研議出口貨櫃控管系統外,對於當時海關使用出口貨櫃運送單及業者使用相關單證,決議研擬簡化統一。當時出口一只貨櫃,其使用單證即有站方核給之「出站准單」、「貨櫃交接單」,海關核發之「貨櫃運送單」等三種,每種至少有三聯,各單證分由不同單位簽發,內容資料一再重複,實有合併為單一格式之必要。工作小組經於8611月擬訂新格式之「出口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並報奉關稅總局核准擴及進口、轉運、轉口出口貨櫃(物),甚至海空運貨櫃(物)皆可使用。因係統合全國所有貨櫃站、倉儲業、船公司五花八門之進出站准單、運送單,並以電腦自動產出、格式劃一、方便作業,節省大量表格列印經費,達到單證整合目的。由於桃園分局已率先推動貿聯貨櫃站設計完成新制「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列印程式,乃自8711日起先行實施新制,並推廣至其他貨櫃集散站陸續採行。新制「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由起運地貨櫃站掣發分別作為貨櫃(物)出站、運送、進站及船公司收櫃之書面憑證。

三、第三階段:建置出口貨櫃動態查核控管系統

海關雖已完成上述第一、二階段物流控管作業,但出口貨櫃出站至裝船係以書面「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作為控管依據,並未實施自動化控管,仍須改進。基隆關稅局於91年底接奉關稅總局核示成立出口貨櫃動態查核系統專案小組(筆者兼任專案小組召集人)積極進行規劃與推動事宜。經專案小組不斷的開會研商、修正並完成測試,完成「出口貨櫃動態查核系統」之建置,乃報奉關稅總局核准自93615日上線。按出口貨櫃動態查核系統主要在於訂定出口貨櫃(物)之動態訊息格式,對於出站、入站、退關、裝船之動態,均以訊息傳送至通關網路貨櫃動態資料庫,並由貨櫃動態資料庫分送至運往地、相關業者及海關,以供查核。

四、第四階段:推動業者採用出口艙單併單系統

海運貨物通關自動化於841月上線後,各海運關稅局即推動運輸業者應依新制海運出口貨物艙單格式傳輸艙單,俾供與出口報單核銷,惟船公司或其代理行以出口報單申報之貨名無從取得為由,常於出口艙單貨名欄申報Cargo General Cargo,甚至空白或申報錯誤。基隆關稅局為改正此種現象,於92年間與業者協調結果,由業者向通關網路建議提供艙單併單系統之加值服務。該系統係由通關網路將出口報單放行之貨名資料予以整理送由船公司或其代理行確認後併入艙單再傳輸海關,除可與出口報單貨名比對相符外,經由通關網路艙單併單系統產生之出口艙單檔,亦可供船公司或其代理行自行或經由通關網路傳輸國外運輸業,作為進口艙單製作之參考。目前,基隆地區之業者已大部份採用此項系統,實施以來,效果良好。

綜合上述四階段之經驗可見,在推動海運出口物流控管作業的過程中,海關與倉儲業者、運輸業者均須透過多次的協商、坦誠的溝通加上密切的合作,以及彼此雙方都需要具有改革的勇氣暨對未來遠景的企盼,才能達成目標,出口物流自動化控管作業推動過程即是一個「創新、進取、專業」很好的例子。

肆、海運進口物流自動化控管作業經驗談

不論進口、出口、轉口、轉運貨櫃之移動,均須海關核准,依貨物通關自動化規劃,海關核准事項均須以訊息為之,進口報單之連線通關及自動化處理僅是其中一環,若其他核准事項仍以書面為之,則無法達成貨物全面自動化目標,海運進口通關自動化自83119日開始上線,報單連線與自動化處理尚稱順暢,惟仍須列印書面放行通知單及由報關人持向倉儲業者提貨。至於物流自動化控管方面,海關雖於83年規劃建置「進口貨櫃追蹤查核系統」用以管理貨櫃自核准卸船、加封、運送、進儲貨櫃集散站及轉運、提領、結案等作業。該系統相關軟、硬體設備悉由海關編列預算購置,配置於港區內之貨櫃中心及各貨櫃集散站,自84年由基隆關稅局率先使用,其後台中、高雄關稅局亦陸續建置,惟在該系統運作下,普通卸貨准單、特別准單仍須人工核發,不能自動產生,其他多項功能之效果亦不佳,復經於887月再提昇其功能,但仍有諸多缺點無法克服。又「進口貨櫃追蹤查核系統」屬封閉式系統,其有關貨櫃卸船及進、出站之管控與操作,均係由海關提供電腦設備交關員操作,不僅與業者自鍵之資料難以整合相容,亦不能提供業者使用,況海關所轄之內陸貨櫃站,因海關人力問題,無法二十四小時值勤收櫃,因此進口貨櫃進站收櫃手續均交由業者代為操作,業者除了操作自有電腦系統以外,尚須代為操作海關系統,造成雙重工作壓力。復因各種因素影響,進站資料輸鍵淪為以批次方式作業,完全喪失原設計時海關應即時追蹤查核之意義。此外,89年推動倉儲業者全面自主管理後,駐站關員陸續撤出貨櫃集散站,該貨櫃系統面臨無關員操作之窘境,加上系統使用已久,傳輸線路常受天候影響,品質不良,維修及保養不易。因此,海關必須突破傳統,在既有專業基礎上,以創新的觀念進行完善的規劃,以因應通關環境的變化。茲將海關推動進口物流自動化控管作業之經過分段說明如下:

第一階段:建置海運進口貨物艙單檔

按通關自動化作業以後,一切進口資料之擷取、銷檔以及貨物之追蹤、管理,無不以進口艙單檔資料為圭臬,其有如一座多功能之大水庫,其下游之灌溉、用水等,均須來自上游水庫,因此,進口貨物艙單檔之重要性不言可喻。「先期作業及整合工作小組」早於835月提出各海運關稅局應於海運貨物通關自動化上線前先行建置新制進口貨物艙單俾電腦能自動核對進口報單,所以海運關稅局於839月即開始建置,並持續推動運輸業者連線傳輸艙單,以達無紙化目標,至目前為止,海運進口艙單均採連線傳輸,績效卓越。
 
第二階段:

(一)推動進口放行通知單無紙化

上述關於進口報單放行時仍由海關列印書面放行通知單交由報關人提貨乙節,關稅總局詹前總局長於852月間,巡視桃園分局時,除慰勉同仁對實施通關自動化之辛勞外,並訓示積極推動進口貨物提領無紙化作業及其他相關業務。筆者時任桃園分局長即與同仁秉持詹前總局長指示,選擇轄區內怡聯貨櫃站為試辦對象,輔導其規劃作業流程,並開發進口貨物控管系統,使能接收海關放行訊息,並由電腦列印出站准單,經測試結果該貨櫃站案具備實施進口提領無紙化之條件,乃報奉准自8571日起率先試辦進口提貨無紙化雙軌作業,由於試辦情況良好,自8581日起正式實施單軌作業,並進而推動其他貨櫃集散站比照辦理。另桃園分局於85626日與怡聯貨櫃集散站舉辦說明會,基隆關稅局其他通關單位及陽明、尚志、中華等貨櫃站均派員觀摩。嗣高雄關稅局亦於8589日派遣其通關單位人員至桃園分局及怡聯貨櫃站瞭解有關作業,因此,海運關稅局即陸續實施進口放行通知單無紙化作業。

(二)建置大門警衛電腦控管系統

請參閱參、海運出口物流自動化控管作業經驗談二、第二階段(一)建置大門警衛電腦控管之說明。
 
(三)實施新制「貨櫃(物)運送單兼出站放行准單」

關稅總局於8611月核定新格式之「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擴及進口、轉運、轉口、出口貨櫃(物)使用後,海關各簽發單位皆開始陸續使用新格式。
 

第三階段:建置「進口貨櫃動態查核系統」

海關公元二000年再造工程,筆者擔任資訊技術分組召集人,提出於通關網路建置進口貨櫃動態資料庫的意見,並經研討後列入研究報告,基隆關稅局以此報告為藍本,於903月簽報關稅總局建議設置「進口貨櫃動態查核系統」,經總局同意由基隆關稅局邀請業界、海關、關貿網路公司成立專案小組負責推動。適值筆者擔任關稅總局徵課處處長,又兼任專案小組副召集人,全程參與此項專案工作,專案小組規劃及推動情形從召開共十一次規劃會議暨十六次建置規劃說明,即可印證此項工作之困難性與複雜性。專案小組除擬定「卸貨准單無紙化作業規定」、「進口貨櫃動態查核系統作業規定」、「倉儲業者貨櫃動態管理作業規定」外,另規劃分析系統功能計十六大項,子系統功能及目系統功能計七十八項,供設計、建置櫃動系統程式,經建置完成「進口貨櫃動態查核系統」後,陳報關稅總局核定自9113日起實施。

新制之進口貨櫃動態查核系統,運輸業者必須以連線方式傳輸進口艙單,再以連線方式申請普通卸貨准單及特別准單,海關通關系統將准單訊息、貨櫃清單訊息,傳輸通關網路櫃動庫分送船公司、港務局、貨櫃集散站業者,憑以辦理卸船及進儲貨櫃中心或碼頭貨櫃集散站作業。至貨櫃卸船後須轉至內陸貨櫃集散站之進口實貨櫃或須出站之空櫃,則由碼頭貨櫃中心管制室列印「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交付司機憑以出站,貨櫃出站訊息由管制室傳輸至通關網路櫃動庫分送內陸貨櫃集散站,以便對到站之進口貨櫃(或空櫃)點驗收櫃,並於進站、拆櫃、提領時分別將相關訊息回傳通關網路,以供櫃動庫勾稽。至於轉口貨櫃須經市區繞道至其他碼頭裝船出口者,亦比照辦理控管。另櫃動庫可以提供貨櫃動態訊息交換(傳輸、接收)、儲存、分析、統計、查詢、摘錄、列印等功能,譬如某一船舶動態、單一貨櫃動態、貨櫃運送時間、貨櫃逾時到達清表、貨櫃逾時未到達清表、每一船舶貨櫃放行清表、進出口貨櫃統計月、年報表等,並依據海運業界、報關業界、貨主、海關之需求提供各種加值服務,目前連線業者將近千家,績效卓著。

進口貨櫃動態查詢系統建置之效益性在於利用網際網路連線,採開放式資料擷取傳送方式,便利倉儲業者、貨主、航商、海關全程掌握貨櫃動態流向,不僅貨櫃裝卸迅速、動線流暢,提昇港埠作業績效,海關更可節省操作人力及維護經費,並達到通關作業迅速、透明化目標。尤其是進口貨櫃動態查詢系統的建置是一項創新觀念的運用,應用資料庫倉儲與線上資料分析,使各業者資訊中的資料,經由良好規劃、安排,讓使用者易於理解、運用。而開放式架構、訊息互遞、資源共享,使海關與業者間,由「監管」關係調整為業者自主管理夥伴關係。這種「提供資料給分享者,也分享了提供者資料」的共同參與機制,融入參與者的榮譽感與責任感,使系統在無須強制下即能順利的運作。海關是服務性的機關,但單向的服務往往事倍功半,如能透過服務對象的積極參與,彼此合作,以顧客為導向,將能達到事半功倍、資源共享的效益。目前,自由貿易港區物流體系仍將以海關推動建置之「貨櫃動態查核系統」為基礎,繼續研究發展。

伍、結語

改革是一條無止境的道路,沒有競爭就是退步,時代在變,潮流在變,但是人民對於有效能政府的期待卻是永遠不變,希望政府創造良好的環境,提供非常有效率的服務。回想過去十年,筆者參與海關諸多重大變革,目睹海關同仁無私無我、戮力打拼,不時絞盡腦汁,謀求突破及改進良方,更鍥而不捨與業者長期斡旋、溝通說服,摒除歧見消除疑慮,進而攜手合作互利共榮,創造海關通關體系前所未有的成功典範。這種從無到有,發展茁壯,一直不斷往前邁進的改革精神,在在與行政院現行推動之「創新」、「進取」、「專業」三項核心價值不謀而合,也見證了海關同仁素質之高與識見之遠大。筆者常與同仁論及公務員三項核心價值時,闡釋個人的體會:「創新」靠智慧,不斷發揮智慧,才能激發新的創意,沒有創新動力,猶如抱殘守缺,永遠停滯不前;「進取」靠行動,樂觀進取、積極行事,勇於負責,不能畏首畏尾,若無進取之心,整日守株待兔,終將一事無成;「專業」靠經驗,有豐富的經驗與真材實料,推行改革才能暢行無阻,沒有專業基礎,形同閉門造車,必定事倍功半,甚至造成反效果。海關工作兼具有主權性、國際性、多面性(財政性、經濟性、治安性)、專業性、複雜性與危險性等特性,海關同仁更需要體認「創新、進取、專業」的真義,尤其為因應國內經貿發展需要及國際規範之更替,關務現代化仍將是同仁繼續努力的方向,俾能塑造服務、效率、廉政的海關新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