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14日 星期三

92.5.14 基隆關稅局呼籲多利用櫃裝貨物船邊提領作業

中華日報航運電子報/92.5.14
記者巫紀明﹨基隆報導
 
基隆關稅局呼籲信譽良好生產事業多利用櫃裝貨物船邊提領作業辦法。這是該局副局長陳順利經過多時與該局內部主管人員研討後的德政之一,因為在此之前,海關僅同意信譽良好生產事業在船邊提領散裝貨物,提領貨櫃尚屬首創。 據基隆關指出,進口船邊提櫃通關作業優點是在經核定免驗放行之貨櫃,生產事業或其委任之報關業者應將特別准單、貨物放行通知、提貨單、貨櫃出站(碼頭)准單等文件向碼頭駐站關員辦理提櫃手續,至進儲貨櫃集散站查驗經海關放行之貨櫃則憑提貨單、貨物放行通知等文件向貨櫃集散站辦理提櫃手續。
 
基隆關官員說,進口船邊提櫃通關作業分為三步驟: 一、貨櫃卸船: 生產事業應事先告知船公司其所有貨櫃係於船邊提領,俾船公司於艙單註記該等貨櫃之卸存地點為「碼頭」,並於申請卸貨准單及特別准單註明其卸貨地點為「碼頭」,俾有關貨櫃不得運出碼頭。 二、受理單位: 限向海關核給船隻掛號之通關單位連線申報,目前核給船隻掛號之關稅局有基隆關稅局進口組(代號AA),台中關稅局進口課(代號DA),高雄關稅局進口組(代號BA),前鎮分局(代號BC),中興分局(代號BE)等五個單位。故辦理船邊抽驗放行之通關單位為上述五個單位而已,其進口報單編號第一欄(收單關別)填報AADABABCBE,否則無法辦理船邊提櫃。 三、通關方式: (一)進口報單申請審驗方式申報「(七船邊免驗提櫃)」,俾海關電腦檢查廠商資格並決定通關方式。 (二)連線報關後,經專家系統核定為C1方式通關者,經完成繳稅手續後,海關電腦自動放行,即可於船邊提櫃。經核定為C2方式通關者,須補送進口報單及有關文件至通關單位並完成繳稅放行手續後,廠商即可於船邊提櫃。經核定為C3方式通關者,生產事業或其委任之報關業者應請船公司向海關申請將原艙單、卸貨准單、特別准單之卸存地點「碼頭」更改為應進儲之貨櫃集散站,或經海關核准或指定之地點,並將貨櫃進儲貨櫃集散站或經海關核准或指定地點候驗,補送之進口報單由原通關單位送貨櫃存放地點之通關單位代為辦理查驗工作後退回通關單位辦理後續作業。